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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发现生效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4-09-25 点击次数:3067

【案情】
      2012年6月,王某与吴某因房屋装潢款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吴某委托其对被告位于江苏省昆山市一处房产进行室内装潢,包工包料,总价12万元,双方立有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吴某支付了10.5万元,尚欠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潢款1.5万元。庭审中,被告吴某认可原告诉称全部事实,但称房屋已被原房主强占,要求被告向原房主索要,或等原房主赔偿后支付。最终法院确认该事实,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剩余装潢款1.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吴某与房主徐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索要赔偿,其中就包括房屋装潢等损失12万元。而认定装潢款12万元的判决则被吴某作为主要证据提交。经庭审调查,讼争房屋仅经过简装,装潢价值明显低于12万元,前诉系虚假诉讼,认定事实错误。
      吴某与房主徐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其中吴某提交生效判决一份认定房屋装潢花费12万,并以此为据主张赔偿,但经庭审调查,前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本案审理陷入两难。
      【分歧】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多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判决书生效之后具有法定约束力,在被撤销之前其认定事实同样具有预决效力,本案不应作出于生效判决事实认定相冲突的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吴某房屋装潢款纠纷判决虽已生效,但经本案调查该诉讼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本案可根据已查明事实,确认与生效判决相反的事实,并据此下判。
      第三种意见认为。生效判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中止本案的审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待前诉判决撤销后恢复本案的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种前诉判决能对后诉裁判产生预决效力的事实,通常被称为预决事实。司法实践中,预决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部分当事人为谋取利息,恶意通谋利用诉讼手段,骗取生效判决,确认虚假事实。在后案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前诉系虚假诉讼,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分几个步骤处理:
      1.赋予案件相对方异议的权利。《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预决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此条款实际上在确定预决事实免证效力的同时,赋予了相对方“证伪”的权利。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已生效判决认定的预决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一方面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来削弱或推翻预决事实的证明力,并给予充分的举证时间,另一方面要实质审查相当方提交的证据,根据提交的证据重新审查实施,判断已生效事实的真伪。
      2.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事实认定确实有误的判决,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事实是判决的基础,审判所确定的基础事实错误,必然导致判决本身的错误。《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再审。前诉认定的错误事实,不能通过另一起诉讼纠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改判才能推翻,后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前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提出审判监督的权利,也可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审判人员如发现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定程序报请本院院长提起再审。对其他法院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应实事求是地向其提出建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