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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中标通知书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5233

案件摘要:
2009年5月,A房地产公司依法对其开发的阳光小区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委托了当地一家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的招标代理公司为其服务。B建筑公司通过投标、现场竞标后,经招标代理公司的评标委员会评议,最终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B建筑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A房产公司通过认真考察后,不同意确定B建筑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B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因而涉讼。
律师评析:
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本案中,A房产公司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A房产公司的授权范围,不能视为是A房产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评标委员会确定B建筑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A房产公司的承诺。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无权发出中标通知书,遂判决驳回B建筑公司诉讼请求,这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
1、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要认真审查招标文件,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是否有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权利;认真审查中标通知书的签发主体,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以争取招标人追认等妥善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2、《招投标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