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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是否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发布时间:2025-05-13 点击次数:11

来源|李西黔| 訴与非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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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裁判要旨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02 -案件来源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 03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上诉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讯公司)、被上诉人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1)皖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中铁公司、瑞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瑞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张翔宇,中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安红、李永,安徽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世俊、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公司上诉并答辩称,一、关于已完工未计量审计核减金额2573395.71元及未纳入审计的1378989.97元工程款,鉴于该部分工程量确实存在,瑞讯公司也完全认可,故应据实结算,且瑞讯公司未及时通知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瑞讯公司应支付此部分核减金额及未纳入审计的工程量的欠付工程款3816805.76元及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的相应利息。二、按照《协议书》约定,第二笔工程预付款应在2004年2月18日下达开工令时支付,但瑞讯公司拖至2004年11月28日才支付,逾期9个月零十天,瑞讯公司应支付5047548元工程预付款九个月的同期贷款利息201018.62元。三、一审法院一方面对于有“王波”签字的《停窝工统计表》的真实性及效力表示认可,另一方面却仅支持了2004年7月-11月停工期间的损失6778661.54元,对2004年3月-6月、12月、2005年1月-3月期间的停窝工损失6929833.87元,以统计表中“存有矛盾”为由拒绝支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于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第二次停工损失,尽管缺乏监理的签字确认,但停工事实不可否认,停工原因亦非常清楚;考虑到一审诉讼请求中要求的第二次停工损失2200万元的证据不够充分,故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酌判400万元。四、2004年的停工完全系瑞讯公司资金不到位所造成,对于停工影响原材料及油料价格上涨费用,瑞讯公司应当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担50%不符合事实。五、《招标书》第51.1款、第52.3款约定,合同的价格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15%的,应进行管理费调整。如为正值,管理费向下调;如为负值,则向上调。合同价款2.019亿元,实际施工价值1.162亿元,减少了近一半,远超15%的约定标准,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管理费需要上调。六、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至少应该对于拖欠工程款、人员机械费用、材料上涨费用、管理费用等,判令确认中铁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七、安徽省政府收回阜周高速公路,交给安徽高速公司经营,并要求瑞讯公司将遗留问题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及安徽高速公司处理,安徽高速公司应对瑞讯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瑞讯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改判: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瑞讯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816805.76元及自2009年6月1日开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87119.21元(暂计算至2010年10月30日),支付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利息201018.62元,支付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第一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6929833.87元及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第二次停工期间停窝工损失400万元,支付1559618.82元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支付因工期延长和实际工程总价款减少而引起的管理费增加的费用4078795元;二、确认中铁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安徽高速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04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为:(一)中铁公司要求瑞讯公司支付工程款3816805.76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是否成立;(二)瑞讯公司是否存在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及应否赔偿中铁公司迟延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利息201018.62元;(三)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停窝工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四)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因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停工导致的原材料及油料价差损失,如应赔偿,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五)瑞讯公司应否赔偿中铁公司管理费4078795元;(六)安徽高速公司应否对瑞讯公司应支付中铁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七)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七)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 05 -裁判结果

         综上,瑞讯公司与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06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自2021年1月1日废止。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