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施工合同 > 工期的约定

工期的约定

发布时间:2012-06-09 点击次数:5135

 

一、开工日期:
★ 开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开工日以甲方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领取施工许可证、提供工程所需的经审图后的施工图纸,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开工令为准。
★开工工期包括本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开工指令上注明的日期为准,总承包方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指令后必须立即接收工地及展开工程,工期包括:
(1)   任何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   向有关当局提交任何前期申请(包括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时间。
二、竣工日期的确定:
★“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向发包人验收日期”
★竣工日期为承包商完成下列工作,并经发包商签发接受证书:
(1)   完成本合同要求的所有工程至发包人满意程度所需时间、包括按合同文件之规定进行及完成所有测试及提交测试报告至发包人及当局满意及认可所需时间(包括等候时间);
(2)   组织及通过质检验收至合格程度所需时间(包括有关当局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时间);及
(3)   提交足够的竣工资料及记录至发包人满意所需之时间。
三、可顺延工期事项的确定
1、确保《GF文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的6项工期可顺延事项不被取消,即: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2、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它工期可顺延事项
(1)甲方未按照工程进度提供甲供材料、甲方直接发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配套单位延误等;
(2)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规定可以顺延的事项
3、在《专用条款》中,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