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
(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
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
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
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
1、办公场地。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其中,办公场地按照企业注册人员人均15平方米计算,档案资料管理场地、检测设备仪器场地分别按照甲级40平方米、乙级30平方米、丙级及事务所20平方米计算。
2、场地证明。监理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提供工作场所证明:企业自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用支付证明。
(三)具备完善的企业制度
1、企业的组织结构。监理企业必须具有清晰地所有制构成,企业出资方不得有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其他人员不得是政府机构、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机构,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从事企业经营、技术经济管理、档案信息管理职能机构完善,职责清晰。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企业应当具有完整的、可以证明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转正常的的证明资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企业质量培训、质量检查、质量整改等证明材料。
3、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档案管理包括竣工工程的监理资料整理存档情况,在建工程现场建立档案的整理及存档的及时性、准确性。
(四)配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1、试验检测设备的总体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拥有与监理工程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应当符合原省建设厅冀建市[2007]662号文件的要求,数量按照每个监理部一台套、监理工程高峰期监理部的数量累计计算。
2、试验检测设备的核查。监理企业应当在申请监理资质,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以及试验检测设备的定期校验或计量认证文件,接受现场实物核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提供试验检测设备在工程中使用情况的技术资料。
二、深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一)严格监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
1、规范建设单位的监理市场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强制性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全面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对建设资金、质量安全、工期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费用,监督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按要求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情况。
2、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切实防止以压低监理费用获得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承诺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的核心应当是人才、业绩、技术、设备和综合实力、能力的竞争。
3、加强招标后的监督检查。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建筑市场稽查等机构,应当随时检查建设单位执行监理政策法规情况及监理费用拨付等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监理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严肃查处。
4、严厉打击虚假监理。以过低监理费用委托或承接监理业务,或建设单位只支付少量监理费用,监理企业只挂名实施监理的工程,全部按照虚假监理对待,依法从重查处。
5、严肃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管、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建筑市场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监理政策法规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性质进行严肃查处。
(二)严格工程现场监理监管
1、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要求。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冀建市[2011]552号文件的要求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监理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合理设置项目监理机构,群体项目,每个项目监理机构监管工程的规模不得超过12万平方米。
2、全面落实总监负责制。总监必须对项目的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负第一监理责任。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一级监理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总监只能担任一个监理机构的总监,工程需要连续施工的,总监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现场履职,其他时间,可以由总监代表代行职责,但工程监理责任由总监承担。
3、监理工作质量要求。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由总监执行的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监理资料必须全面及时准确,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断,现场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抽样调查的数量要求。
4、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监理企业必须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管责任。但以下情况可以免责或减轻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在无施工计划时间,施工企业规避监理监管,擅自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是监理部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已经提出书面警示,要求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已经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企业强行施工导致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是施工企业或检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设备检测报告,监理企业无法利用现场试验检测设备核证,导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监理单位可以提供翔实的材料,证明质量安全事故非监理可控制的其他情况。
5、建立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对现场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全省监理信息监管系统将对现场监理的工作程序、监理资料,特别是监理日志,以及人员到位到岗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强化进冀监理企业监管
(一)强化进冀备案管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进冀监理企业的备案监管,认真核对进冀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的注册资格、从业资格,确保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进冀备案手续的监理企业,坚决清出河北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
(二)严格进冀后监理行为监管。对进冀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对其市场行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设置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管。凡未按要求开展监理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予以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相关责任人今后不得进入河北建筑市场。
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监理企业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监理企业获得资质后,行政许可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未及时上报监理报表的,注册人员发生变化的,分立或合并的,有投诉或举报的。监督检查的方式是,全部实施实地核查,对全部资质规定的条件逐一核查,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进行抽检。监督检查前,监督检查专家组应当首先在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网上核查监理企业人员情况,在15个工作日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做到人员到位、资料到位。
(二)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理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开展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部颁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每年与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并开展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监管机构共同组织,抽调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人员,聘请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监督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企业和责任人,当场进行笔录,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督检查公告。实施监督检查结束后,发布监督检查公告,在全省范围内通告监督检查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实施细则,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随机核查。
(二)建立申请监理资质企业现场核查制度。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可以自愿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向当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由省厅责成当地主管部门限时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监理监管的各项工作,规范监理行为,做到诚实守信,确保全省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