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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735

一、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对建设方而言,民事责任风险很大: (一)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就成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这对建设方而言,意味着要尽快地按合约内容支付合同约定的以竣工作为支付前提条件的“竣工款”付给施工方,如果逾期付款,还要承担违约金、利息或其他赔偿责任。 (二)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工程如果出现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包括渗水、裂缝、地面不平等功能性质量问题和影响美感的观感性质量问题)的话,建设方只能自己承担这个责任。 从理论上来说,一旦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将很可能造成无法区别这些质量问题是形成于使用前还是使用后,无法区别双发责任,并且也是国家对建设方加强监管,禁止“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一个惩罚。当然,以上质量问题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问题除外。
二、建设单位作为法定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如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将导致高额的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前述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三、如因擅自使用,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将遭致重大的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如果因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导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