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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是否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3009

首先,肯定不能进行造价鉴定,因为造价鉴定只发生在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的争议中,造价争议只发生在这两类合同中。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标的仅仅是劳务报酬或称为劳务费用,即便会发生专业技术问题的鉴定,也只能是费用鉴定,虽然有的情况是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即是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部分,该部分费用的认定依据工程造价的鉴定,但费用鉴定和造价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事人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实施的是工程分包,这也是一种违法分包,其发生的鉴定,则是无效合同的造价鉴定。
当事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费用发生争议,解决这种争议涉及专业的计费技术问题而需要进行鉴定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