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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为建设工程施工定“规矩”

发布时间:2014-03-15 点击次数:1535

    
      “拖欠工程款要付出的利息代价不再是银行同期利率,而是最高可达4倍。施工单位惯用的以挂靠单位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据介绍,目前建筑市场上惯用的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于施工方没有资质,往往借用资质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再难行得通。该省出台的指导意见对此种行为有了明确规定,只要是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较为严重的不规范行为之一,也是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一种交易模式,是行政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内容。”安徽省高院民四庭庭长沈建红说:“此次,将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内部人员借用施工企业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同样认定为违法行为,按无效合同处理。”
     “目前,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大部分是通过转包或借用资质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实际施工人,他们文化素养、法律素养不高,诉讼能力较弱。相反,作为相对人的发包方,整体实力较强。”沈建红表示:“加之建筑市场一直属于买方市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始终处于较为优势的地位。鉴于双方不平衡的交易和诉讼地位及市场的客观实际,对一些具体履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上,适当照顾弱势一方,以维护实质公正。”
     该指导意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工期和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结算、违约责任、工程造价鉴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了解,法院在实际裁判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行为,将认定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认定无效。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当前不履行合同义务,甚至恶意违约的行为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对于这种行为,法院应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提高其违约成本。沈建红给出的解释:“以前,对欠付工程价款等违约行为的惩罚,一般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此次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守约方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综合考虑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及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判令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利息总额最高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的4倍,加大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而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法院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都是当事人争议较为集中的领域,也是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各地法院的认识和掌握的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存在。该指导意见对无明确规则可以依据的问题如:开工日期、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全省法院的裁判标准,履行对下级法院业务指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