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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施工合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665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部分。我国于 200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并签订合同,即成为工程合同的一部分。目前,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时期,尚没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模式的合同文本相配套,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相应合同管理措施。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中,都需要建立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及其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那么,我们首先就要从分析清单计价对现行施工合同的影响入手,从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改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合同价款方式的约定
  (一)当前建筑施工中常用的合同计价方式。《范本》对合同价款提出了三类可供选择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图1)各类合同的特点及适用情况为:
  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这类合同适用于工程范围很难确定的工程和设计完成之前就开始施工的工程。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方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故此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2、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议在工程不复杂,施工条件良好,地质勘探报告详细,施工图出齐,技术规范明确,合同工期不超过1年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合同。
  3、可调总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基础上增加了调价条款。这类合同使发包人承担了物价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4、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发生任何变化,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它又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列出分布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得出合同价。此类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中可能发生多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
  (2)纯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等,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而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对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此类合同适用于无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于开工的工程。对纯单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只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5、可调单价合同,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中确定的单价,如在工程实施期间物价发生变化,可作调整。此类合同的适用情况较为广泛。
  (二)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合同计价方式。采用清单招标时,有很多工程造价人员错误地认为清单计价模式招标只能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于这一点,在《规范》的解释和答疑中讲得很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订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清单招标时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订合同价。”
  从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均可被采用。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要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项目特点不同而定,每一种方式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不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是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和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同总价,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
  二、工程计量
  《范本》第25条为“工程量的确认”,在FIDIC中与之对应的条目称作“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采用综合单价,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报价=∑{估计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暂定金额;而工程结算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单价}+暂定金额(实付)。因此,最终结算中最后工程量的确认需要通过计量工作来完成。而《范本》针对的是定额计价模式,与《规范》中的计价模式有很大区别。
  (一)工程计量的程序。我国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如图2所示。我们可以看出,工程计量程序主要包含两个步骤:一是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二是工程师对工程的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规则。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同一工程量项目的计量规则不同,其工程量的数量就不一样,进而影响到工程款的支付。由于《范本》是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对计量规则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而言不合适,因此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必要对“计量规则”予以说明。
  1、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采取的是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范本》仅规定“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计量的是实际的工程量,因此由必要采用两种计量方法:一是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由双方共同完成;二是依据记录进行计量。这主要指的是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
   2、工程师只对承包人完成的永久工程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即:计量的对象是合格品而非次品;属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三、工程结算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或其他结算方式。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我国现行建安工程价款的结算多采用按月结算方式。
  (二)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合同价款”的界定。根据《范本》中相关表述,狭义的“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广义的“合同价款”还应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
  2、价款调整的因素。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承包商所完成工程量是通过计量工作来确定,双方很少出现分歧,因此调价的难点和重点往往集中在合同单价上。
  工程施工中可能造成合同价款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合同中的价格不适用或不存在。二是由物价上涨和国家政策法令的变动引起的资源价格变化。在实行《规范》后,还会带来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特有的价格调整因素。即:(1)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的差异;(2)工程量清单的漏项。
  四、结语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通行做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建筑施工合同有深远的影响。本文只是针对现行的合同范本做了初步探讨,对合同管理其他方面的影响还需作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