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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默示条款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3369

    建设部推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不作为默示条款共有九处,其中约束施工单位的仅一条,这是对相对弱势的施工企业的保护,施工企业应善于利于该类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不作为默示条款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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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工期签证)承包人在发生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事项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3.4(变更签证)承包人应当在调价因素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25.2(工程量签证)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量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付款依据。
31.2(变更签证)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此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的,自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确认
32.3(竣工签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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