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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应对建材价格涨价风险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3131

固定价合同可以节省计量、核价工作,简化工程结算程序,因此受到很多建设单位的青睐。但是一旦在项目施工过程当中遇到建材价格大幅波动,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往往会因为调价问题达不成一致而发生纠纷。
     双方各执一词,建设单位认为:合同是固定价,合同中约定了“无论材料价格涨落,合同价一律不得调整”等类似条款,因此即使材料价格上涨也不能调价。而施工单位则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价且材料涨价不能调整,但是材料价格涨幅过大且已经超过了施工单位的承受能力,如果不补差就会导致施工单位产生严重的项目亏损,对施工单位不公平,因此,建设单位应当调整材料价格。当双方无法就材料价格调整协商一致时,往往会导致施工单位停工进而引发双方旷日持久的诉讼,短则半年,长则两、三年甚至更久。在协力律师代理的工程案件当中,就有十几起类似案件。
    类似案件,不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将为此承受巨大的损失。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厂房项目停工意味着厂房不能投产运营,房地产项目无法销售或交付;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停工后将产生人员窝工、机械设备闲置、应收款的利息等损失。
      那么双方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应对建材价格涨价给自身带来的风险呢?律师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合同中约定建材价格涨价的风险范围
      商业合同是合同双方合意的体现,应当力求双赢。如果因为合同的条款显失公平造成一方权利义务过度失衡,那就会加大义务过重一方违约的可能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材料涨价给自身带来的风险,往往对施工单位过于苛刻,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涨价风险。殊不知,施工单位一旦承受不了这种涨价压力,必然会将压力传导给建设单位,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因此,协力律师建议,从双赢及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考虑,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材料涨价风险,在合同中约定一个风险范围,一定比例以内的材料涨价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该比例的涨价则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纠纷
      遇到材料涨价,有些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要求调价得不到同意后就马上停工,试图用停工作为应对纠纷的解决之道;而建设单位则坚持原则,捧着合同条款坚持不给任何调价,导致施工单位迫于资金压力而不得不停工,最终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律师认为,如果施工单位随意以建设单位不同意调价为由停工,对施工单位不一定有利,甚至有可能会承担擅自停工的违约责任,最终可能将赔偿建设单位因停工造成的一系列损失。施工单位如果与建设单位协商不一致,正确的办法应当是就材差调整先行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就材差调整的原则作出裁决。诉讼期间,施工应当照常进行。至于建设单位也应当站在促进履约及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给予施工单位适当的价差调整,以避免不利局面的发生。
三、合理分担材料涨价风险有法可依
      如何分担才是合理,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有不同的答案。那么作为纠纷的最终解决者裁判机关,他们考虑问题的角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的态度决定了最终是支持还是否决施工单位的调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也就是说,如果施工过程中材料涨价产生巨幅波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此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支持施工单位的调价申请。因此,一旦材料有巨幅涨价,建设单位切不可认死理,往死胡同钻。当然,情势变更原则是不能滥用的,并非任何幅度的涨价都能适用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材料价格上涨要区分主材和非主材部分,对于非主材部分,由于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不大,可不予调整。对于主材部分,区分一类主材和二类主材,对于一类主材的调整标准,可以考虑掌握在50%左右,对于二类主材,可以掌握在30%左右。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予以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