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单位: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 工程建设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 省关于建设工程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履行责任、义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或者接受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5、双方不得相互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经济活动。
6、甲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乙方工作人员及(或)承包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7、乙方不得以洽谈工作、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8、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甲方不得接受乙方及材料设备供应商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9、双方如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对方领导或者对方上级单位举报,双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对方进行报复。
10、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或收受材料设备供应商贿赂,甲方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轻重,扣除乙方合同价格 %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其他廉政约定:
本廉洁协议作为 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建管处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时间: 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 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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