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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视角下的以房抵债协议

发布时间:2025-09-16 点击次数:8

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对以房抵债协议债权的审查与认定,是一项极为复杂且需要高度专业判断的工作。其最终目标是穿透表面形式,揭示经济实质,准确核定债权金额,并确保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

一、债权审查的基本原则与流程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管理人不能仅凭协议名称和表面文字认定债权,必须深入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包括核查原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本息计算方式(是否涉及高利贷)、以及债务履行的整个过程。

2.类型化区分原则:首先判断协议属于代物清偿、债务更新还是新债清偿。不同类型的协议,决定了下一步的审查重点。

3.公平清偿原则:所有审查与认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获得不当清偿利益。

二、不同类型下债权的认定与清偿路径

1.代物清偿已履行完毕。认定:若房屋已实际交付并过户,或满足合法占有且非因债权人原因未过户的条件,则代物清偿成立,原债消灭。清偿路径:债权人无需申报债权。但管理人需警惕,若该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当时已具备破产原因,则可能构成可撤销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应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将原债权恢复确认。

2.债务更新(债之更改)。认定:双方明确约定以新债务(买卖关系)完全取代并消灭旧债务(借贷关系)。清偿路径:债权人以买受人身份申报债权。管理人审查其在“新房”关系下的履行情况:若购房款(即原债本息)已付清:债权人可主张债务人(出卖人)无法交房的违约责任,其债权额为已付的全部“购房款”及损害赔偿(最终仍以原债未清偿本息为核)。若购房款未付清:管理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债权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其实际损失)作为破产债权,该损失金额即为原债务中未获清偿的本息余额。

3. 新债清偿(间接给付)。认定:协议未明确约定旧债消灭,应推定为新债清偿。新旧债务并存。清偿路径:在新债务(交付房屋)因破产而履行不能时,旧债务自动“复活”。债权人应当基于原借贷关系申报债权,其债权额即为经管理人依法核定的、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三、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协议的华丽外衣终将被剥去,一切债权的认定最终都将回归其资金借贷的本来面目。无论法律关系的演变如何曲折,债权人最终得以参与分配的,依然是其最初出借的、未被偿还的金钱本金及合法孳息。对于管理人而言,秉持公平公正之心,娴熟运用法律技术,穿透复杂交易安排看清本质,是妥善处理此类问题、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