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转股被定义为“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这套基于公司法的登记规则,适用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增资型债转股”,但其机械地套用于破产重整场景,则会产生诸多问题。
对正常公司而言,债转股等同于债权人以“现金”增资,公司用这笔“钱”偿还债务,资本得以充实。然而,对于资不抵债的重整企业,其债权已无法获得全额清偿。若仍以原债权额直接登记为注册资本,会导致注册资本严重虚高,公司信用被扭曲,误导新的交易对手,违背了注册资本应真实反映公司责任能力的初衷。
此外,在涉及原出资人权益调整(尤其是调整为零)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增资”来操作也面临技术难题。当前实践中普遍采用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转让”的变通模式,也恰恰说明了直接登记制度与重整实践之间存在脱节。
重整是企业的重生,其核心目标之一是重建企业信用。而信用的基础是真实的资本。因此,重整完成后的工商登记应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和资本状况。
笔者建议对债转股登记制度进行重构:放弃“以债作价增资”的模式,采取“评估作价、重新注册”的模式。具体而言,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应以公司全部资产的现实评估价值为基础,重新确定公司的总股本和注册资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各参与方(转股债权人和原出资人)的持股比例,则在此总股本范围内进行分配,并据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由于重整程序已通过法律程序对全部历史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和确认,这种“重新注册”不会损害任何已知债权人的利益。相反,它能向社会和市场提供一个清晰、真实的企业资本信号,有助于恢复交易伙伴的信心,为重整企业的再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改革现行债转股登记规则,建立以资产现实评估价值为基础的注册资本重新认定制度,是确保破产重整制度实现其信用重建目标的关键一环。这一改革将使公司登记信息真实化,有效支持重整企业的市场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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