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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办法监督评价建筑企业项目履约过程

发布时间:2012-04-18 点击次数:1906

近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下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多种履约违约情形进行定分值评价,评价分数将纳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成为政府部门监督规范工程施工行为的重要手段。

    根据该《办法》,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周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到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束。在评价周期内,每季度评价一次。评价得分满分14分,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应办法规定的14种情形进行扣分。每次评价得分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以后投标的信用度。

    这14种情形包括: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未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进行合同备案;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驻现场;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经理;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肢解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或者拖欠工人工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专款专用;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滞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计划安排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未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

    据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企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实施更加严厉的处罚,直接在评价周期内扣掉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