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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提高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发布时间:2014-04-01 点击次数:1580

    
       今后,我国的商品住宅项目有望不必进行招标,只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住房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月24日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4月24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规定》加以修改。
      送审稿明确界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送审稿调整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在《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有六种情形,其中一种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而送审稿删除了“商品住宅”,将必须招标的住房范围限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将第5条第3项“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删除,不再属于原来规定的国家融资项目范围;增加必须招标的项目,即“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规定》中,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而送审稿将这些标准翻了一番:“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并删除了《规定》中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条款。
      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此次修订还明确了估价规则和连续采购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删除《规定》关于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并规定了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旨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