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由住建部和各地住建部门掌握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生杀大权”,今后将逐步推行实施第三方评价方式。10月21日,住建部出台《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此前,住建部委托下属的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由住建部颁发,一星级和二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
根据《通知》,今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住建部要求,各地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同时,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住建部将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通知》要求,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机构也不应受理进行设计标识评价。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运行标识到期后,应由原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已经发布实施专项评价标准的,应在评价中采用该建筑类型的评价标准。项目所在地区已经备案并颁布地方标准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复审,确认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各评价机构在评价中应执行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地强制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点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可认定为绿色建筑,并纳入当地绿色建筑项目、面积的统计范围。如上述建筑需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与证书,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程序。
与《通知》一起发布的还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规则》,《通知》要求,各地可以以《编号规则》为参考自行为标识证书编号,但住建部不再对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统一编号。各评价机构颁发的标识、证书应保持统一,原有式样不变。
住建部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绿色建筑纳入建筑项目全过程管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绿色建筑项目,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廊坊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