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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被征收人明确表示,自己委托律师的目的就是要让律师帮自己打官司,为自己的房屋、土地讨个公道。然而律师却明确告知其“目前暂没的可诉”,只能先静观其变,同时争取协商谈判机会。被征收人就不明白了,我的案子都“没的可诉”了,聘请律师的意义究竟何在?这一现实中常见的疑惑充分反映出被征收人对征收维权案件的认识误区,急需“拨乱反正”。那么,除了老百姓口中的“打官司”,还有哪些办法能让政府给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么?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出发点——被征收人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依法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确保自己在征收项目过后的未来生活能有基本的着落与保障。“讨公道”“要说法”“维护公平正义”固然也是被征收人的朴素期望,但却只能通过实现前述委托目的来得以体现。抛开补偿问题的妥善解决,是无所谓讨什么公道的。律师的作用,在于帮助被征收人解决实际的问题、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则是公检法机关的职责。
在此前提下,脚踏实地的做好维权行动才是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律师完成的工作,务实才能求理,这个道理广大被征收人都能够理解和明白。而要想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诉讼、打官司、“民告官”是一种重要的途径、方式,但却绝不是唯一的、不可或缺的办法。除了到法院提起诉讼,至少还有以下一些办法是被征收人在维权中需要掌握的。
其一,有目的性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明确指出,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能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而在征收维权领域中,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与征收项目相关的各种审批文件,是被征收人了解项目法律状况,进而制定维权策略的不可替代的方法。根据这一《条例》的规定,与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相关的事项均属于政府应主动依法公开的内容,被征收人申请公开这方面的信息有着极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而申请信息公开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被征收人需要密切配合律师的指导完成好这些工作,才能为接下来的步骤提供参考依据。
其二,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并在面临逼迁情形时及时报警求助。在维权中,被征收人要时刻注意处理好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这对于减少逼迁损失、降低违法强拆风险,确保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申请》,督促公安机关履行其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同时也能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维权收集固定证据。
其三,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督促其对“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情形下的开工建设行为依法实施调查处罚。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维权中,许多直接关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程序、步骤要由当地国土部门来直接实施,故对于这一部门的职责、权力,被征地农民是要多下功夫进行学习了解的。
其四,向当地房屋征收部门、各级政府发送律师建议函,“打开天窗说亮话”,直接将涉案项目的法律漏洞一一罗列指明,并表明自己愿意支持项目建设的正面态度,积极争取与征收方直接平等沟通、协商补偿问题。律师函虽无任何法律上的强制力,却能直接影响征收方对待某一具体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态度,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减轻误会和矛盾,进而解决问题的例子比比皆是,也为征收双方降低了维权成本,赢得了双赢的局面。调解解决征收纠纷,是时下受到各界肯定、鼓励的重要方式。
其五,重视提出意见权和申请听证权的行使,不断构建与征收方沟通协商的平台。什么也不多说,直接“法院见”的态度在征收维权中是缺乏理性的。事实上,征收补偿是一项政府才有权力、有能力完成的专业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司法机关对这一实务性极强的复杂社会问题几乎无从裁判。以最高院再审改判的许水云案为例,最终也是通过判决书划定了区政府给予其行政赔偿的标准和原则,而具体赔偿数额则仍要由双方协商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来加以最终确定。故此,在征收程序中的“提出意见权”与“申请听证权”是被征收人需要特别予以重视的,例如针对征收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决定)等事项,被征收人均依法享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时充分的行使这些权利,要比全部轻易放弃而寄希望于某一起诉讼靠谱得多。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向广大被征收人强调的是,所谓“没的可诉”,在征收维权的某一阶段内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维权无法继续向前推进。“以静制动”,是被征收人需要不断学习理解的。从另一个角度讲,“乱诉”是不可取的,有时非但不能实现获取补偿的目的,反而会适得其反,危害最终的补偿结局。打个比方,疗效再好的药,也不能长期超量服用,否则非但不能治病,反而会毒死人。被征收人所需要做的,就是找对律师,信任律师,按专业律师的建议去做,有疑问了先沟通再行动,对律师交办的事情坚决落实不打折扣,遇到逼迁、骚扰等情况按律师事先提示的方式稳妥处置,不断增强取证能力和意识。剩下的,要放心大胆的交给律师来做,而完全没必要自己着急上火,这才是依法维权的精华之所在。
对于“打官司”之事,在明律师黄艳曾有一个简单直接的表态:“官司,能不打尽量不打,老百姓打官司,自古至今都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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