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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5 点击次数:1268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的通知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廊 坊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廊房〔2018〕158号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管理,提高行政服务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保障广大群众在房屋买卖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存量房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减少房产交易纠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自2018年11月1日起,市区所有存量房交易统一推行使用新版《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文本均可在廊坊房地产信息网(www.lffdc.gov.cn)、廊坊市房屋交易与权属管理中心网站(www.lffcjy.com)下载参阅。

为坚决遏制“阴阳合同”和“高评高贷”现象,防范和打击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合同》将随机生成唯一的二维码,并采用防伪纸打印。税务部门和商业银行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合同》作为过户缴税和金融信贷的重要参考依据,努力实现存量房网签合同、银行贷款和缴纳税款的“三个价格”基本一致。

二、实施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管理

为了落实让群众少跑路、减少办证排队问题,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效率,我市将全面实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双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应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核验房源后进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居间交易的,要签订《存量房屋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机构核验房源后,按照委托经纪服务合同的约定期限进行销售;房屋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当事人与经纪机构通过房屋交易市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双合同网签备案。任何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相关房屋提供居间服务。

三、加强房源核验服务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已经备案的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二维码,并及时更新产权状况。房源核验二维码应与双合同二维码相关联,以确保合同及相关信息真实一致。

四、规范中介信息发布和服务行为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要实名发布房源信息并坚持内容真实、全面、准确、一致,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并经房管部门核验的房源信息。对已促成交易或已取消委托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在原渠道撤除房源信息。要严格价格管理和服务收费,坚持委托人自愿和自主选择的原则代办产权过户和金融服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要如实告知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协助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五、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公示和从业人员管理

结合市场情况,房管部门定期将根据市行政审批局提供的信息,通过行业门户网站和《廊坊房地产》杂志等载体,对备案经纪机构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市房管局和市房地产业协会为进一步维护行业声誉,强化行业自律、杜绝恶性竞争,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索创建和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房地产经纪服务实名上岗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和职业培训,要求所有经纪人实名上岗、挂牌上岗,一证终身制;二是建立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将经纪人全部纳入信用档案中规范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证书编码、所属经纪公司等;三是建立经纪活动奖惩制度。细化存量房交易中经纪行为的加、减分项目,将各执业行为进行归类,以对经纪人进行评价、惩戒和处罚,并定期在相关媒体或协会刊物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

房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委托协议,对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实行账户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交易中结算的房价款,主要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公积金)、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交易资金监管要建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运用安全的网络技术,无偿进行全程监管,实现与签约合作监管的各服务银行等部门间的实时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具体操作程序、监管步骤和监管协议等,按市政府审核批复的《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实施。

七、建立房地产经纪用体系建设

制定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针对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除去进行必要查处和处罚以外,酌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取消委托业务办理权,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对守信企业列入“红名单”,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和压缩时限;对违法失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进行定期跟踪督导,并严格相关业务办理。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八、完善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房管部门将联合税务、工商、人行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各县(市)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存量房交易市场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房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依法做出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及非法集资、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转交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充分发挥房协的行业管理作用。房地产业协会要围绕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实际,积极开展调研、交流、宣传、维权等工作,同时注重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和职业培训,促使我市经纪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积极参与房地产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狠抓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尽快拟订并推行《经纪行业从业规范》,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协作沟通,力争年内组织实施上述相关工作。

廊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