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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910

一、基本概念
    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给建设单位投入使用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竣工验收的法律意义
    1、建设单位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工程进入保修阶段
    质保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三、竣工验收的条件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民政部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五、竣工验收报告
    (一)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与组成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六、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99范本)规定的竣工验收的程序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出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验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八、最高法院认定工程竣工验收的三个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