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项目发包人拖延验收、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或核发竣工证书,导致竣工日比实际竣工日延后,变相延长了保修期。甚至有的项目长期拖延,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或颁发竣工证书,使保修期起算点无法确定。对此,建议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4款关于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进行约定,以施工企业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施工企业应注重保存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签收记录和验收过程记录,以及发包人接收工程、实际使用工程时间的书面证据。如发包人无理由拒绝或拖延验收,实际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或实际接收日、使用日即为竣工日,亦为保修期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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