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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工程量 索要工程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5-07 点击次数:1287

工程施工完毕,为了讨要剩余的工程款,双方发生分歧,无奈,侯某只得将对方告上法院。不久前,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施工协议,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确实进行过施工,但不能证明具体的工程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侯某诉称,2005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以提供人工劳务的形式承揽被告高某的安装工程,承包价为20万元,工程于2005年9月中旬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至今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08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一再催要,被告始终一拖再拖不予给付。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2000元。被告辩称,向原告支付了108000元是事实,原告所称该工程投入使用时间不是事实。2005年3月5日签订了施工协议,发包方要求增加人员,后被告通知原告增加人员,原告未按要求增加施工人员,被告只能从别处调施工人员,共投入67737元,2005年8月27日,双方因施工发生矛盾,原告带施工队人员于2005年8月29日撤离现场。撤离中将6条专用螺丝拿走,为了完成遗留工程,被告为此又花去了25000元的后期工程费。2005年4月13日,因原告违章作业,被告被罚款5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93237元,以上费用应从承包费中扣除,被告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