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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七部委出台指导意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停车场

发布时间:2015-11-16 点击次数:1106
本报讯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8月11日消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银监会等七部委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停车设施建设重点,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七部委在该《指导意见》中提出要鼓励社会参与,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另一方面,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同时,要求各地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的准入标准。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改革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消除社会参与的既有障碍。      发改委表示,吸引社会资本、推进停车产业化是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改革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在创新投融资模式方面,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停车设施,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允许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收益用于弥补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不足。      发改委强调,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加快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研究设立引导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此前,发改委已经对外发布了《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当时提出,鼓励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同时,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本报综合报道) 【打印】【关闭】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 部署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下一篇:王毅视察河北建工援利比里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