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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实践中主要有三种类型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540

 一是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
    -----------这种情况首先应当区分这种合同的主体。如果合同不是与被挂靠单位签定的,施工队和材料商、劳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是否挂靠没有关系,按照他们的合同解决就可以。如果是施工队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定的,情况就复杂了,施工单位变成了第三人。
    二是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结算之后挂靠单位之间的问题就是另一回事了。
    三是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