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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894

    第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等主要内容。虽然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仍然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分析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比如《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施工合同文件是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的直接证据。
        第二、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包括:
          1、 为了进行施工签订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设备租赁合同、材料买卖合同及付款依据等;
          2、工程签证、参加列会、施工日志、施工图纸和工程联系单等;
          3、发包方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的证据;等等;
        第三、 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自己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基于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有权随时可能停止合同的履行,实际施工人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对于日后工程款的结算就会非常不利。因此,实际施工人要重视工程量确认单、设计变更和增项签证等能够证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索赔方面的证据。
        第四、   收集证明已完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工期没有延误的证据;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和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发包方方擅自占用使用工程方面的证据。因为,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价款的支付仍然要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虽然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无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过错方,应当按照过错的大小,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要了解建设工程的建设方、总承包方、分包方的单位名称,收集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以便作为诉讼依据。
         第六、 实际施工人应当重视在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及时聘请经验丰富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处于建筑市场优势地位的建设方和总包方尚且聘有常年律师顾问;实际施工人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