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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要是工程款结算阶段的特殊权利,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工程完毕以后,如果没有得到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请求建设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对于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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