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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发布时间:2018-11-12 点击次数:1785

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2018-02-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外,还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条 此规则适用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内建设项目。

第三条 关于建筑物层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住宅建筑层高不超过3.0米;办公建筑(包括各类公寓)的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9米;居住区内的配套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超过5.1米,第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4.8米;单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如仓储型超市和大型商场)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厂房、实验室等的层高依据使用功能及工艺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它公共建筑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 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以下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且小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层高是4.8米及以上的,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并以3米为基准类推,层高每增加2.2米,按照增加一层计算面积。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

办公建筑(包括各类公寓)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5.7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层高是5.7米及以上的,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并以3.9m为基准类推,层高每增加2.2米,按照增加一层计算面积。

配套及小型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6.0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层高是6.0米及以上的,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并以5.1m为基准类推,层高每增加2.2米,按照增加一层计算面积。

工业项目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五条 关于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任何一侧地面1.2米以上(含1.2米),视为地上建筑,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2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然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第六条 关于建筑物阳台、入户花园、设备平台及飘窗

应符合下列要求:

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装饰性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阳台进深不大于1.8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最大进深控制)。

建筑物阳台不得隔层错位设置。

入户花园视其有无敞开面而判定,若无敞开面的,视为房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敞开面的入户花园,且入户花园敞开面的最小面宽不得小于住宅入户花园面宽的1/2的,进深不大于1.8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进深超过1.8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中央空调的设备平台面积的确定符合以上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

第七条 关于底层封闭车库及建筑物坡屋顶内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住宅底层封闭车库、杂物间层高应低于2.2米,其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1/2面积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分,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廊坊市城乡规划局。本规则实施前原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