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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599

1、 要了解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索赔并及时发现索赔事项
2、 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或者是习惯提出书面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规定的索赔程序是: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 发包人拒绝签收索赔被告的对策
      一是不签收。如果发现发包方故意不签收文件,承包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留有证据,包括:1、录音、录像2、发送快递3、公证送达等。
      二是不让适合的人员签收。发包方签收文件的人员应当是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工地负责人。不能是发包人单位的临时工,这样很难证明是否送达。

     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原则。建设工程竣工前,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竣工之日同时顺延。

      另外,工期索赔,建议一事一处理。不要等到完工以后一揽子索赔,这样时过境迁,给收集固定证据带来很大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