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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工期顺延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31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