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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的确认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900

开工日是指承包人进场开始施工的日期,是工期的起算点。 开工日期的确认之所以成为工期争议的焦点,是因为开工日期一经确认,就开始计算工期。
      能够证明开工日的文件和事由包括:
1、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
2、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
3、甲方或监理发出的的开工通知书;
4、工程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
5、人员、设备和主材进场的日期,等等。
      问题是,在上述证据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认开工日。
      首先,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认开工日;其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承包人机械、设备、主材和人员进场施工为开工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纠纷是,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与实际开工日不一致的,应当以哪一个为准。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下列原则确认开工日: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的,应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开工通知、监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以开工报告中注明的日期为准;
3、承包人什么证据都没有的,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到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时或者在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时,客观上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比如:施工图尚未审查完毕;现场“三通一平” 和拆迁工作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主要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尚未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尚未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此种情况对于承包人和发包人均存在各自的风险。
      对于发包人来说,开工日一到,承包人就可以以尚不具备施工条件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对于没有经验的承包人来说,往往只知道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是,对于尚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导致的窝工、停工损失不知道以严密的手段进行索赔,一旦发生纠纷,停工、窝工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同时,还要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此外,开工日还与工程预付款有关。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范本第24条规定,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影响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就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