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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的确认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857

竣工日的确认涉及到承包人是否逾期完工、工程款的结算时间以及利息的起算时间、工程保修的起算时间、工程的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因此,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工期争议的焦点。
      竣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发包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人员,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文件的日期。
      完工日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之日,但尚未验收合格。因此完工日不是竣工日。
      可见,按照程序是先完工,再验收,因此,在完工日与竣工日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差。完工时间与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的不一致,经常会导致纠纷的发生。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日期,是否应认定为竣工日期,是争议的焦点:第一,承包人会认为完工时间即为竣工日期,因为,1、发包人已经擅自占用使用工程;2、发包人拖延组织验收;第二,发包人人为验收合格日,不是竣工日,因为,1、认为有部分需要整改修复,所以工程尚不具备使用条件;2、认为工程存在部分甩项验收,全部工程尚未竣工等。
      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文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延迟提供或者是没有证据证明提供竣工文件,往往是造成承包人被动的常见原因。提交竣工文件是施工方的义务,在合理期间内审查竣工文件,并组织验收是甲方的义务。合理期限的时间,法律并未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惯例一般是28天。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是推断工程合格。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应以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认定,如只是临时存放物品,不能简单认定擅自使用。但是,如果建设项目是办公楼,建设方进驻办公的,应当视为擅自使用。
      此外,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28天内组织验收并通过的,应当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逾期验收的,应当顺延工期;同时,应当支付承包人保管工程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14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