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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4-11-08 点击次数:125
来源 |建工律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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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为解决农民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权益问题,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这也是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前端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切实落实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等法律规定,预防欠薪发生。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的是先行清偿责任,在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后,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



案例解读

【案情关系简图】
案号:(2022)京0108民初9942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城建十六公司系项目总承包方,盛力源公司为劳务作业分包方,盛力源公司将劳务作业转包鲜明卫、鲜明卫与祝胜军、祝胜军与崔杰之间系建设施工领域内的连环层层分包,因此无论各方之间是否结清工程款,城建十六公司、盛力源公司、鲜明卫、祝胜军均应对于崔杰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工总承包人”的认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概念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界定是理解该概念重要的参考:
(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附: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第一版)
本手册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