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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包人将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以包人工及少量周转设施料的形式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应认定为工程

发布时间:2024-10-12 点击次数:26
来源 |建工案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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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Referee Essence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输出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指向的标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工”。
     

司法案例  Judicial Ca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再3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平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13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莹,被申请人满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娜、刘亚平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216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满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双方签订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远达公司仅提供主材,涉案工程均由满平公司自行筹备建筑器材,组织施工人员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工程进度和施工人员受满平公司的掌控、支配和管理。本案满平公司作为劳务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合同合法有效,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提供一定技能的劳务,施工的进度是以劳务作业发包人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严格按照劳务作业发包人的施工方案及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就本案而言,满平公司施工内容是完成地基以上主体结构等与主体工程有关的所有工作,其向远达公司不仅仅是提供一定技能的劳动,而是交付工作成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远达公司仅提供主材,案涉工程均由满平公司自行筹备建筑器材,组织施工人员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工程进度和施工人员受满平公司的掌控、支配和管理。据此,满平公司与远达公司所签订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名为劳务合同,实为专业分包合同。从事专业工程承包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满平公司作为劳务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其与远达公司所签订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远达公司已接手案涉工程,继续建设后投入使用,故远达公司就满平公司已施工的工程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满平公司与远达公司签订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关于满平公司与远达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即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输出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专业工程分包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工”。
     依据满平公司提交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其具备建筑行业劳务施工的资质。双方订立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约定,远达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发包给满平公司施工,满平公司承包形式为包人工及少量的周转设施料等,故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一审将案涉合同认定为专业分包合同,并以满平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
     综上所述,远达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终216号民事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石嘴山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808146.6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西安满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李   春

审判员  宴   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昝世峰

书记员      陈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