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过高的可调整?
发布时间:2024-11-25 点击次数:125
来源 |房地产裁判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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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过高的,可适用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则。当发包人提出该利息过高应予调整的,法院可以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过高的可调整?司法实务中争议大。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可为借鉴:一、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与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同。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请求权基础为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约从约,无约定按法定计算。其与双方约定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在性质上不同。二、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过高的,可适用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则。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过高的,可否适用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约定标准9计算?最高法一锤定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过高的,实为工程款逾期付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可适用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规则。当发包人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的,法院可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必然导致承包人的法定孳息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综上所述,本案对发包人的重要启示有二:①择优约定。发包人在签约时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对工程款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应择优约定,做好合同管理。②果断调整。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与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过高的,发包人可以主动要求法院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案涉工程价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关于利息支付标准的确定。本案中,《补充条款》第五条第2款约定:“施工单位支付的保证金和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项,如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给乙方,甲方应承担利息,其利息按3分/月计算”。该条款约定在“违约约定”部分,用词虽表述为“利息”,实为乙公司逾期付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且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判令乙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清偿工程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欠款金额×3%/月计算)”,即甲公司也认可前述条款性质系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乙公司在二审询问中明确提出:“我方认为标准过高了,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在乙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以因乙公司逾期付款必然导致甲公司的法定孳息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符合本案实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湖南某公司、临沧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1154号】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