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已经过双方结算,则以该结算为依据;如未结算,则可通过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审价参照合同约定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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