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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审核发包人资格,密切关注其支付能力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1741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领域久治不愈的顽疾,承包人向谁主张工程款是追讨工程款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这就是发包人的问题,发包人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向谁主张工程款,也关系到法院审理中的程序问题,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第1.3条将发包人定义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由此定义,我们在选择发包人时应着重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其是否具有工程发包资格,二是其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首先,作为一个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持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参联建、委托发包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往往造成合同的发包方并非项目的建设方的被动局面。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承包人在承接工程时,必须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让专业律师尽早介入,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从过程中控制风险。如果发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者资信不足,承包人应当尽量避免与之签订合同,大量事实表明:由于承包人先前调查不足,盲目签约,在项目中途因违规建设等原因被叫停后血本无归,抑或在工程竣工后催讨工程款时才发现投资主体不明,维权成本之高,代价之大,不言而喻。 
   其次,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发包人的支付能力。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做好投标前的审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发包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项目风险评估,进行风险的第一道过滤,慎重投标。 
   除此以外,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密切关注其支付能力的变化,如是否存在拖欠付款的情况或迹象、股权是否发生变动,等等。一旦发包人的支付能力出现问题,承包人就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最大化的合法利益。我们建议承包人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再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如单方停工违约及中途退场等法律风险。另外,承包人应当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障成功追诉工程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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