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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 黑白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770

    从黑合同签订的时间来分,有三种情况, 一是黑合同与白合同同时签订,二是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后签订,三是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对于第一、第二种形式的黑白合同,应当以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三种情况比较特殊。即在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双方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又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仍由前一个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中标,并依据招投标文件另行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这种情况前合同因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后一个合同,因为违反了招投标法,中标无效,也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这种情况的结算办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承包方请求按照第一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承包方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定额鉴定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黑白合同的主要区别往往在计价方式上不同、工期不同和工程质量约定不同。比如,白合同约定的是可调价,黑合同约定的是包死价的;白合同总价高,黑合同总价低;白合同造价不下浮,黑合同下浮,等等。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并不完全是以签订两份合同或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现在还采取了很多变通的措施。如发包人是房产开发商,要求承包人签一个承诺书,高价购买发包人的房子,市价5000元,要求承包人买房子时付9000元。这实际上都是黑白合同里的让利内容,所以表现形式是五花八门。总之黑合同对于承包人更为不利。
      注意, 《司法解释》没说黑合同无效,只是说实质性不一样的以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既然黑合同并非无效,非实质性的条款变更,也应当有效,当事人也要依约定履行。比如双方对违约责任的变更,如果是对等的,不能认为是实质性变更,应当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