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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常常将审价与行政审计相混淆,并主张按行政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影响施工企业主张合法工程价款的权利,对此,防范措施如下:①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②向发包人阐明审价与审读报区别,应按审价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③主张适用相关司法解答、参照适用相关司法案例,按照审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④当发包人以审计结论未出无法确定结算价款时,可按“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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