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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主拖延审核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逾期未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的,则按送审价主张权利,不再与发包人协商结算事宜;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的,则应安排专人主动与发包人和审价单位进行沟通、核对;必要时可发函催告,对于业主故意拖延的,可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不得以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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