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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企业自购设备并安装的情况下,如果与供应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短于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一旦设备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已超过产品质保期,而工程保修期未到期,将使施工企业面临自行承担保修责任的风险。对此,施工企业应重视设备买卖合同中产品的质保期和施工合同中工程保修期的衔接问题,使质保期与保修期保持一致或长于保修期,以做到无缝对接,转移这部分的保修责任给产品供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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