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施工合同 > 加强对项目经理管理,预防企业“黑洞”

加强对项目经理管理,预防企业“黑洞”

发布时间:2012-04-17 点击次数:2214

    项目经理的表见代理是造成诸多施工企业项目巨额亏损的重要原因。其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项目经理私刻公司各种印章以及在项目完成委托授权结束后,仍以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对外借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项目经理无论承包还是挂靠,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对其代理权限往往会做出限制,但是因为往常类似的纠纷起诉到法院,有些法院认定表见代理的条件过宽,经常容易做出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的判决。实践中,在合同签订阶段,由于对项目部印章管理的松懈、对项目经理授权范围的模糊以及在解除项目经理职务后未能及时告知客户等,都将会导致建筑企业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中而自身还浑然不觉!此类案例数不胜数,希望广大建筑公司能够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项目部风险防范的规范治理,尤其是对挂靠且没有足够资产或有赌博恶习的项目经理更要加强防范。
     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印章是一种权利象征,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如果建筑企业管理疏忽,项目部的小小印章之上就大有文章可做。项目经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用项目部印章与各分包单位、材料商签订各类合同,未经公司以及公司委托的律师审查,在合同内容如诉讼管辖、违约金约定等方面,会出现较大的合同漏洞;有的项目经理擅用项目部印章签订借款合同,却并未用于工程项目而是为了满足私欲;曾经也有法院对项目经理私刻项目部印章指示其它公司为工程款收款单位,以转移、占用工程款的案件,判决认定构成表见代理而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尽管有扩大“表见代理”之嫌,但从另一方面也提醒建筑企业必须加强对工程部印章的管理,以规避表见代理风险。
   此外,项目经理并非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当然代表人,只是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但由于项目经理的特殊地位,即使未经委托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其行为也往往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建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还有一些“过期”的项目经理在被解除职务、终止授权后,仍然打着建筑企业的旗号对外发生各种民事法律关系,触犯刑律者也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因此,为完善管理,应从以方面着手工作:首先,完善项目部印章保管、使用制度,杜绝项目经理盗盖偷盖等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项目经理与某些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串通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而侵害企业的权益,项目完成后要尽快收回项目部印章。
其次,健全授权委托制度,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要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在解除其职务后,除了通知其本人授权终止,最好还要向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相对人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其项目经理的离职情况,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对方以“不知情”和“交易习惯”为由来主张表见代理。
   另外,对于项目经理风险的防范,要建立系统的制度,并且,要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要让项目经理们都能认识到:公司对于项目经理风险的防范,绝不是对所有项目经理的不信任,而是提前筛查、管控具有危险倾向的项目经理,实际上也是在帮公司其他合法经营的项目经理在防范风险。所以,在订立制度后,通过不断地系统的法律宣传,可以帮助有远见卓识的项目经理和分公司老总们全力配合公司建立的项目部风险防范制度。这样,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为管理者所用,发挥它真正的防范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