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施工合同 > 最高法: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房地产裁判指南

最高法: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房地产裁判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20 点击次数:154

来源 |房地产裁判指南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裁判要旨

认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法院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影响其他中标人中标,二是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案例评论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何认定?司法实务中争议大。本案中,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可为借鉴:
一、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无效。请求权基础为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之规定,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具体适用。实质性内容在类型上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中标合同俗称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俗称黑合同。
二、法院认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标准工程实践中常见问题:只要施工合同变更了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规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四类型的内容,就是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就是黑合同无效?最高法一锤定音,法院认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影响其他中标人中标,二是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该裁判规则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谓宽严相济。
综上所述,本案对承包人的重要启示承包人投标响应时要充分测算,签了中标合同,就要一杆子插到底。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一旦打官司,都是废纸。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案涉《会议纪要》是否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其具体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否存在实质影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影响其他中标人中标,二是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对于是否影响其他人中标。从签订目的来看,双方是基于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及年终维稳而签订案涉《会议纪要》。从签订时间来看,案涉《会议纪要》签订于2020年11月3日,距离招投标程序已经三年有余,工程施工也已接近尾声,距离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也仅月余。从签订内容来看,案涉《会议纪要》并未涉及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及工程质量的变更,对于工程价款,仅涉及部分工程价款分期支付的约定,并未改变计价方式,案涉工程是采取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在单价及工程范围并未变更的情况下,工程价款并未产生实质性变更。综合考虑签订目的、时间、内容,案涉《会议纪要》都不存在影响其他中标人利益的可能。
对于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案涉《会议纪要》第四条约定遵总包合同原则进行结算,并未改变计价方式,对工程价款并未产生实质性变更,未有规避结算的意图。《会议纪要》仅涉及部分工程价款分期支付的约定,在工程已近竣工之际,双方达成的阶段性付款约定虽与《招标文件》关于竣工验收后进度款付至80%的约定有所改变,但从其约定的五期付款时间和金额来看,并未明显改变付款进度加大重庆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且之后双方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明》对分期付款进行再确认。重庆某有限公司亦按约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中建某有限公司也已积极推进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案涉《会议纪要》并未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案涉《会议纪要》并未构成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变更,该《会议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会议纪要》有效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重庆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违约利息亦无不当。

案例索引


重庆某公司、中建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784号


关联法条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