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当事人有权提出质量、造价鉴定,但当事人如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有关于申请鉴定的相关规定,但因仲裁对证据关门没有法院严格,对提出申请鉴定时间也没有人民法院的要求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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